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十八批 2018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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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 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问责情况 |
1 | D150000201806240002 | 四个砖窑厂,粉尘、烟尘没有任何处理设施直排。生产固废,随意堆放,污染周边环境。 | 东胜区 | 大气 土壤 |
经查,举报人反映的“东胜区塔拉壕镇麻黄湾社”为东胜区铜川镇麻黄湾社,“四个砖厂”分别为鄂尔多斯市金丰凯节能环保空心砖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枳机塔建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和鄂尔多斯市重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凯砖厂”、“金源砖厂”、“建欣砖厂”、“重友砖厂”)。 1.关于“东胜区塔拉壕镇麻黄湾社,四个砖窑厂,粉尘、烟尘没有任何处理设施直排”的问题。经调查,金丰凯、金源、建欣、重友四家砖厂均为以煤矸石、粉煤灰、页岩三种原料生产烧结砖的环保型砖厂,由2016年14家被取缔的黏土砖厂转型升级整合而成,2017年4月取得环评手续,2017年5月开工建设,2017年年底前先后建成,均在进行间断性调试。现场检查发现,四家砖厂的原料加工和输送等生产环节已实现全封闭,但原料场全封闭工程未完工,存在粉尘污染隐患。建厂之初,四家砖厂均配套安装了焙烧窑脱硫除尘设备,因除尘效率未达到现有环保要求,企业重新调整设计,在原有设备基础上加装了一套配有管束除尘和静电除尘装置的脱硫除尘设备。金丰凯、金源和重友三家砖厂已于2018年3月加装完成;建欣砖厂目前正在加装,预计2018年7月中旬完成。 2.关于“生产固废,随意堆放,污染周边环境”的问题。经调查,建欣砖厂厂区内未堆放固废;金丰凯、金源、重友三家砖厂厂区内存在固废随意堆放情况,堆放的固废主要为原黏土砖厂拆除后遗留的废弃黏土、砂石和少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切条残渣,对周边环境造成了影响。 |
属实 | 1.东胜区人民政府责令金丰凯、金源、建欣、重友四家砖厂于2018年7月7日前完成道路硬化、固废清理等工作;2018年7月底前完成原料场全封闭建设;2018年9月底前完成在线监测设备安装调试,实现厂区环境规范化管理和对焙烧窑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实时监控。调试生产前,所有环保设施必须全部建成,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2.东胜区人民政府责成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铜川镇人民政府持续加大对金丰凯、金源、建欣、重友四家砖厂的监管、监测力度,确保其在建设和生产运行过程中对周边环境不造成污染。 |
1.2018年6月25日,东胜区人民政府对负有主体责任的金丰凯砖厂、金源砖厂、建欣砖厂、重友砖厂的6名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进行约谈。 2.2018年6月25日,东胜区人民政府对负有监管责任的东胜区环境保护局环保站站长进行约谈。 3.2018年6月25日,东胜区人民政府对负有属地监管责任的铜川镇人民政府和负有监管责任的东胜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在全区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
2 | D150000201806240012 | 公益昭(桃林公社)一条河有个 旅游区把地下水取到自己水管里。把管埋在地下,私自取用地下水。 | 伊金霍洛旗 | 其他污染 | 经查,举报人反映的“旅游区”实际为鄂尔多斯市凯创公司马奶湖旅游景区,该公司分别于2011年和2013年,私自和当地农牧民达成协议,在伊金霍洛镇公尼召河道内建设截伏流工程,铺设3根管道(其中2根DN500,1根DN700),管道途经伊金霍洛镇诺干布拉格村和红庆河镇哈什拉村,最终将河水引入红庆河镇马奶湖旅游景区。目前管道有不同程度损坏或堵塞,但下游管道出口处仍有流水。 伊金霍洛旗水利局于2014年8月8日例行巡查时,发现马奶湖旅游景区在河道内修建取水工程且未办理相关取水许可手续,于2014年8月14日按照法律规定向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并要求企业在10日内自行拆除取水管道。后经伊金霍洛旗水利局多次催促,企业拒不履行法定义务,2014年12月29日,伊金霍洛旗水利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企业下达了《罚款催缴通知书》罚款10万元,该企业依然拒绝缴纳。2015年1月23日伊金霍洛旗水利局向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提出强制追缴罚款申请,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出具《行政裁定书》。 |
属实 | 目前,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正在按程序向鄂尔多斯市凯创公司强制追缴罚款。 同时,伊金霍洛旗水利局督促伊金霍洛镇人民政府和红庆河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各自境内该企业非法铺设的取水管道进行拆除,停止违法取水行为,恢复地貌原状,预计2018年8月31日前清理取缔完成。 |
2018年6月27日,伊金霍洛旗水利局支委扩大会议研究,鉴于相关局领导和工作人员工作不到位,导致企业违法取水行为未能及时得到制止,决定给予副局长、法制与安全股股长、水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系统内通报批评,并向支委书面检查。 |
3 | D150000201806240035 | 该村有一家铝厂,村民化验井水,发现亚硝酸盐氮成分偏高。举报人认为是铝厂的责任。 | 达拉特旗 | 水 | 经查,举报人反映的“铝厂”为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吨铝土矿提取氧化铝项目(以下简称鑫旺铝业)。该项目位于达拉特经济开发区东南部、王爱召镇生成永村中部,距离生成永村最近的3户农牧民居住地直线距离为1公里。鑫旺铝业一期、二期年产50万吨氧化铝项目于2016年已由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纳入常态化管理。 经调查,鑫旺铝业建有废水处理站、废水蓄水池及废水循环综合利用系统,主要用于收集、储存、处理鑫旺铝业生产废水及厂区职工日常生活废水,其中,废水蓄水池容量为1万立方米,主要采用混凝土加防渗料进行防渗处理。废水处理工艺为:废水收集后,通过废水泵打入氧化铝生产工序高效深锥沉降槽中,加入絮凝剂对污泥和赤泥进行固液分离,分离浓缩后产生的浆液通过赤泥外排泵打入赤泥压滤厂房,经压滤机挤压成滤饼堆放至赤泥堆场(属于二类一般固废堆场,采用2毫米厚的防渗膜进行防渗处理,周边设有观测井),滤液经滤液泵送回至氧化铝生产系统回用,实现废水零排放。 2017年9月28日和2017年10月11日,鑫旺铝业委托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对厂区生活饮用水水井进行水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各项指标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限值要求。 2017年12月20日,鑫旺铝业委托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对赤泥堆场周边3个观测井进行水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各项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III类标准限值要求。 2018年5月7日,内蒙古达拉特经济开发区委托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对距离鑫旺铝业厂区最近的生成永村3户村民的3口饮用水水井进行水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亚硝酸盐氮等24项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类标准限值要求。 2018年6月25日,鑫旺铝业委托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对鑫旺铝业赤泥堆场周边的3个观测井进行水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亚硝酸盐氮等23项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标准限值要求。 综上所述,鑫旺铝业生产未对当地地下水造成影响,举报人反映的“生成永村亚硝酸盐氮偏高,认为是铝厂的责任”情况不属实。 |
不属实 | ||
4 | D150000201806240036 | 内蒙古友恒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益民煤矿灾害治理2号区开上挖煤,破坏周边的树林和植被,把房屋高挂10几米高,把房子的墙角挖了,现在我无法修补,对我们的生活造成非常大的影响,两个该企业的噪音和扬尘污染非常厉害,乡政府不给处理,房子高挂都一个月了,没有人管,希望督查组给予解决。 | 伊金霍洛旗 | 噪音,大气,其他污染 | 经查,举报人反映的益民煤矿灾害治理二区工程隶属于内蒙古友恒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益民煤矿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各项手续齐全。 1.关于“破坏周边的树林和植被”的问题。经查,益民煤矿灾害治理工程二号治理区及排土场项目于2017年10月申请临时占用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毕鲁图村其根高勒村集体林地50.09公顷,并于2017年12月7日取得林地临时占用手续批复。经现场核实,举报人反映地块动土面积0.34公顷,在已报批的林地范围内,不存在违法用地和违法采伐现象。经伊金霍洛旗农牧业局调查,益民煤矿已于2018年6月28日办理了《草原作业许可证》(0002849),作业面积170.98万平方米,企业未在临时占用草原上施工。 2.关于“噪音和扬尘污染”问题。根据伊金霍洛旗环境监测站2018年6月26日对益民煤矿灾害治理工程二号治理区四个监测点的监测结果,总悬浮物颗粒物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标准限值;厂界噪声监测结果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相关标准限值。但受地区气候条件影响,遇大风天气煤矿及周边区域确实存在扬尘现象。 3.关于“把房屋高挂10几米高,把房子的墙角挖了,现在我无法修补,乡政府不给处理,房子高挂都一个月了,没有人管”问题。经查,该工程开采范围涉及纳林陶亥镇其根高勒村曼赖壕社,该社处于乌兰集团曼赖壕煤矿及内蒙古友恒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益民煤矿2家煤矿的井田范围。其中,曼赖壕煤矿于2009年对该社实施了整社搬迁,对剩余11户在益民煤矿井田范围内的村民给予了15000元/户的房屋维修费。2017年8月7日,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发布《临时用地告知书》(伊政告字〔2017〕22号),对其根高勒村贾家塔社、乌兰色太社、曼赖壕社部分集体土地进行临时征收,作为益民煤矿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项目临时用地。因该社已于2009年按照搬迁安置政策进行了整体搬迁安置,故临时征用土地仅对集体土地、建(构)筑物予以货币补偿。后经曼赖壕社村民大会研究决定,对井田范围内11户村民参照2009年曼赖壕煤矿搬迁安置标准进行补偿。 截至目前,上述11户村民中10户村民已签字同意并领取补偿款,剩余1户村民雷有财经多次协商,因其补偿要求高于移民搬迁政策标准导致一直未达成搬迁协议,房屋也至今未进行拆除。经伊金霍洛旗煤炭局、纳林陶亥镇调查核实,雷有财房屋土地为私下购买曼赖壕社村民韩锁承包的集体土地,房屋建设未取得任何手续,且一直未建设完成,不具备居住条件。 |
部分属实 | 1.伊金霍洛旗党委、人民政府责成旗纳林陶亥镇、煤炭局根据益民灾害治理项目整体进度计划,督促企业、村委会加大与雷有财协商力度,尽快完成搬迁工作。 2. 伊金霍洛旗党委、人民政府责成伊金霍洛旗环境保护局、煤炭局督促企业加大对灾害治理工程及周边道路的日常保洁清扫和洒水降尘力度;责成旗交管部门加强对运煤车辆超高、超载及不规范加盖篷布行为的执法监管,严防运煤道路扬尘污染问题;责成旗林业局、农牧局,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力度,严格执行林地、草原征占用复审程序,杜绝项目建设非法破坏林地、草原行为,对未批先建的各类征占用林地、草原项目,坚决依法查处,绝不姑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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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D150000201806240041 | 书记退牧还草,用推土机在水沟里挖甘草,破坏草场。2016举报过一直没有给解决,现在没有人管,寥寥无几,太嚣张了,官官相护。希望督查组给予解决。 | 鄂托克旗 | 生态 | 经查,举报人反映的“书记”是指鄂托克旗阿尔巴斯苏木阿如布拉格嘎查党支部书记布仁其劳。反映的“推土机挖甘草”问题为2016年鄂托克旗森林公安局查办的一起案件。2016年10月13日,鄂托克旗森林公安局接到报案称,王双麒草场有开挖甘草痕迹。经查,王双麒长期居住在乌兰镇,王双龙偶然到王双麒承包草场上发现了破坏痕迹。经勘验,案发区域为平地,有模糊的推土痕迹,面积为742.5亩,当时已有植被恢复生长迹象,推测案发时间在2014至2015年期间。阿如布拉格嘎查大部分地区处于毛乌素沙漠边缘,从事农牧业生产生活条件较差,当地大多数农牧民已自发迁移,承包土地大多无人看管,案发地周边人烟稀少。鄂托克旗森林公安局通过大量调查走访,没有证据表明该嘎查党支部书记布仁其劳参与此案。另经鄂托克旗农牧业局核查,案发地所在区域未实施过退牧还草项目。 关于“2016举报过一直没有给解决,现在没有人管,寥寥无几,太嚣张了,官官相护”问题。2016年10月20日,鄂托克旗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此案,办案民警多次前往宁夏陶乐镇走访,并与当地警方红崖子派出所合作开展调查,但由于线索中断,案件未取得进展。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2017年1月19日延长办案期限1个月,延长期结束后,仍未锁定涉案嫌疑人。2017年2月19日,鄂托克旗森林公安局办理了案件中止调查相关程序,待有新线索后重新启动调查程序。其间,鄂托克旗森林公安局通过电话沟通方式,多次向报案人王双龙通报了案件进展情况。 |
部分属实 | 在案发现场植被恢复治理上,因2016年报案时现场已有植被恢复生长迹象,且该地区人烟稀少,经鄂托克旗林业局现场调研论证,采取了自然修复的方式进行治理。 2018年6月25日,经鄂托克旗环保局、林业局、农牧业局、阿尔巴斯苏木人民政府核查,现场植被已恢复。下一步,鄂托克旗森林公安局将继续加强案件侦查,摸排搜集相关线索,及时向报案人通报案件办理进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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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X150000201806240002 | 村长杨革命强占村民水地,建立苏打厂,导致几百颗树木枯死;非法采石,破坏草地、林地;在自己的草场上建立发电站、水泥厂、化学品厂及其他污染企业,破坏草场; | 鄂托克旗 | 生态 | 1.关于“村长杨革命强占村民水地”问题。经查,举报人反映的“杨革命”是指呼毕斯哈拉图,现任鄂托克旗苏米图苏木苏米图嘎查委员会主任。反映的“水地”是指1982年呼毕斯哈拉图家西侧200米处的50多亩水浇地(因长年未耕种,目前已不存在),由16户牧户种植。1984年第一轮土地承包登记时,50多亩水浇地登记在呼毕斯哈拉图的父亲阿米腾名下。经核实1995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阿米腾签订的草牧场承包合同中包含原50多亩水浇地。因此,不存在强占村民水地问题。 2.关于“建立苏打厂,导致几百颗树木枯死”问题。经查,2008年呼毕斯哈拉图与他人合伙在自己的草场上建了小型苏打厂,间断性生产,2011年后处于停产状态,2015年拆除设备并将厂房改建为牛棚。距离原厂200米附近有旱柳130多株,全部在1959年左右栽种,2011年左右,旱柳陆续出现枯萎现象,截至目前共有枯萎旱柳98株。经调查,确认旱柳枯萎原因为柳细菌枯萎病导致,与原苏打厂无关。 3.关于“非法采石,破坏草地、林地”问题。经查,举报人反映的“非法采石”是指2017年6月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建设国道338线一级公路时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有取土行为,并非“采石”行为,地点位于呼毕斯哈拉图承包的林地内,占用区域全部为灌木林地,面积37.651亩。 4.关于“在自己的草场上建立发电站、水泥厂、化学品厂及其他污染企业,破坏草场”问题。经查,举报人反映的“发电站”是指鄂尔多斯电业局在呼毕斯哈拉图承包土地内建设的一处变电站,占地面积15亩,已取得公共设施用地手续。反映的“水泥厂”是指2017年8月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呼毕斯哈拉图承包土地内建设的一处拌合站,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和草原手续,占用宜林地面积4.9亩、占用草地面积45.42亩。反映的“化学品厂”是指鄂尔多斯金荣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呼毕斯哈拉图承包土地内建设的天然气液化项目厂房,已取得工业用地手续,因企业资金问题,仅建成厂房框架和围墙。反映的“其他污染企业”,经现场核查,呼毕斯哈拉图承包土地上再无其他企业。 |
部分属实 | 1.柳细菌枯萎病问题整改情况。2015年起,鄂尔多斯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启动防治试验项目,探索解决柳细菌枯萎病防治措施。鄂托克旗林业局将进一步解决柳细菌枯萎病问题。 2.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办理手续取土整改情况。2017年6月16日至2018年6月15日,鄂托克旗国土资源局多次责令该企业停止取土的行为。同时,鄂托克旗国土资源局督促企业尽快提供临时使用草原和林地相关手续,完善临时用地手续办理组件资料。2017年8月29日,针对临时使用45.42亩草地未办理手续问题,鄂托克旗农牧业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使用草原行为,恢复草原植被。2018年6月27日,针对临时使用4.9亩宜林地未办理手续问题,鄂托克旗林业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3.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办理手续建设拌合站整改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鄂托克旗国土资源局责令立即停止取土行为。2018年6月27日,鄂托克旗林业局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目前,鄂托克旗林业局按照林业造林规程正在制定植被恢复方案,待方案形成后,责令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实施。 |
2018年6月27日,苏米图苏木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责令分管领导党委委员、副苏木达(副科)公开道歉。 |
7 | X150000201806240010 | 信件投诉,相关部门在乌兰道崩嘎查村民们承包的草场上开采了11眼天然气井,在开采作业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泥浆随意填埋到泥浆坑内,且作业时产生了大量白色污染物随地掩埋。 | 鄂托克前旗 | 土壤 | 1.关于“相关部门在乌兰道崩嘎查村民们承包的草场上开采了11眼天然气井,在开采作业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泥浆随意填埋到泥浆坑内”问题。经查,2015年以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气厂在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乌兰道崩嘎查境内开采了11眼天然气井,手续齐全。气井开采作业产生的泥浆,均严格按照项目环评及批复要求,通过排入防渗泥浆池、无害化固化处理后就地填埋,填埋完工后经鄂托克前旗环境保护局监测站监测,均合格。每个井场均征占用当地牧民面积不等的土地(永久使用),征地补偿已到位。目前,井场周边植被覆盖度较高,环境良好。 同时,为切实关注与当地农牧民切身利益的相关问题,消除农牧民的顾虑,2016年1月,长庆油田分公司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对中石油长庆苏里格气田勘探开发项目水基钻井岩屑进行了毒性、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及危险废物特性鉴别(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2007)》),结果显示,钻井岩屑不具有危险特性,不属于危险废物,属于一般固废。因此,不存在开采作业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泥浆随意填埋到泥浆坑内的问题。 2.关于“且作业时产生了大量白色污染物随地掩埋”问题。经查,天然气钻井作业时,并无白色污染物;在钻井泥浆填埋前的无害化固化处理过程中,需要加入絮凝剂、石灰等白色物质(主要作用是使其与泥浆发生一系列物理、化学和生物反应,使泥浆封闭、转化、降解),经无害化固化处理后就地填埋到了泥浆池。2015年以前,国内对气田开采泥浆处理通行做法就是无害化固化处理后就地掩埋、覆土,并恢复植被。 |
部分属实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将进一步加强监管,要求相关天然气开采企业严格落实“泥浆不落地”生产工艺,钻井产生的泥浆压滤后送往有资质的处理厂规范处理。 | |
8 | X150000201806240028 | 信件投诉,鄂尔多斯市环保局违规帮企业做环评等违规行为。 | 市本级 | 其他污染 | 1.鄂尔多斯市煤矿、洗煤厂、火电和煤化工等企业较多,煤矸石、煤泥、粉煤灰和气化渣产生量大,难以实现全部综合利用。部分企业原环评报告及批复中的堆场已排满或即将排满。鉴于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排渣行为,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经与上级部门沟通并经局务会研究,同意为煤矸石、煤泥、粉煤灰和气化渣产生单位办理一般固废处置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在审批过程中,我市严格项目选址和准入,要求选址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煤矸石和粉煤灰处置须分别按照《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版)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联合印发《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19号令)执行,并规范要求矸石、粉煤灰贮存、处置场均应建设为临时性堆场。在对该类项目环评编制和批复过程中严格遵循上述要求,要求编制单位在环评报告中提出相应的后续综合利用方案。 2017年至今,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共收到全市相关企业上报一般固废处置及煤场全封闭、集运站项目57个,其中一般固废处置项目9个,煤场全封闭、集运站项目48个。经查,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在审批过程中,不存在大公司与小公司区别对待情况,凡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一般固废处置场所选址及规划部门出具一般固废处置设施建设规范化选址意见书的,经专家论证可行,给予审批。 2.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在对企业环境执法监管过程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存在区别执法、官商勾结、以权牟私等现象。对举报信件中提到的“东胜区环保局有个环境监察大队的大队长就和一家个体企业的老板在合作”,责成东胜区进行了详细调查核实。经调查,东胜区在自查中未发现工作人员与企业老板合作谋取利益的情况。东胜区辖区内共有煤炭开采企业34家,其中井工煤矿14家,露天煤矿20家,环保审批手续齐全。露天煤矿产生的矸石、井工煤矿矿井建设期间产生的矸石、弃渣土以及洗煤厂洗选矸石全部运送至排矸场进行填埋,排矸场达到标高后进行覆土绿化;井工煤矿运营期产生的矸石用于井下采空区回填、沉陷裂缝充填、沉陷坑平整,剩余送至排矸场进行填埋;洗煤厂产生的煤泥全部销售。东胜区火电企业3家,全封闭煤场均已建成投运,产生的炉灰渣全部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运至灰渣场进行规范填埋。 |
不属实 | 下一步,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将进一步规范环评审批程序,将环评审批在阳光下运行,认真接受社会及舆论等各方面监督。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并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环保部六项禁令精神,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